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员职称单独评审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5)17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科技成果产业化突破年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助力龙江打造新质生产力“实践地”,决定在部分科研院所、普通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员职称单独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工作部署,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重,聚焦“四个面向”,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龙江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实行单独分组、单独制定标准、单独确定通过率,更加突出实绩导向,推动更多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试点范围
经单位自主申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遴选推荐,确定黑龙江省科学院、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东北石油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科技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齐齐哈尔大学、佳木斯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员职称单独评审试点。
三、试点内容
将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纳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范围,增设技术经纪专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条件》(附件),试点单位应在不低于基本条件基础上,自行制定单位内部标准。年度职称评审中,试点单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单独核定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名额,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员单独申报,单独分组评审,评审通过后直接聘用。
四、有关要求
一是要强化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让评审工作更加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是要树立政策导向。各试点单位要树立重转化、重质量、重实绩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际贡献,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投身科技成果转化事业,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
三是要注重总结经验。各试点单位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定期对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复盘梳理,为试点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为试点成果面向全省推广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条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5年10月24日印发
附件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术经纪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6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技术经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现状,制定本基本条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全省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从事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资格名称
技术经纪专业的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技服务事业的精神。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按照要求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训及相关继续教育。
第五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六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研究实习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研究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七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研究实习员
一、基本掌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及实践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础性工作。
二、了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的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能够积极参与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技术孵化、科技投融资、科技成果转化咨询报告及方案撰写工作,能够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从业培训和实践等活动。
第九条助理研究员
一、系统掌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备独立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及实践工作的能力,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熟练掌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的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形成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技术孵化、科技投融资、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咨询报告及方案1篇,被相关行业(领域)或企业(机构)采纳。
(二)作为主要人员促成省内外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累计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万元,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367—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统”完成认定登记。
(三)作为主要人员促成省内外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在省内新生成科技型企业1家,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作为主要人员促成省内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累计获得融资不少于200万元。
(四)取得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培训结业证书,并报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
第十条副研究员
一、扎实掌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对本专业发展能够提出意见和建议,具备创造性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及实践工作的能力,能够指导和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要人员促成省内外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累计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二)作为主要人员促成省内外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在省内新生成科技型企业3家,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作为主要人员促成省内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累计获得融资不少于500万元。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2项以上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或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实现产值不少于500万元。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作为参与者取得的成果获国家级科技奖励1项;或作为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在省内转化应用。
第十一条研究员
一、扎实掌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研究具有较深的造诣,对本专业发展能够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具备创造性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及实践工作的能力,能够指导和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具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要人员促成省内外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累计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二)作为主要人员促成省内外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在省内新生成科技型企业5家,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或作为主要人员促成省内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累计获得融资不少于800万元。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4项以上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或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实现产值不少于1000万元。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成果获国家级科技奖励1项;或作为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2项并至少1项在省内转化应用;或作为省级以上成果转化运营服务机构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基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基本条件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四条本基本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所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本基本条件中涉及的机构负责人指成果转化运营服务机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和主要人员指研究项目(课题、成果)的前5名人员;直接参与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前3名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前3名人员。
第十六条本基本条件中发明专利指作为权利人获得相应的授权证书且权利有效。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取得与本基本条件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试点单位应在不低于本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单位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本基本条件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度起施行。

